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1 月 3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165071A 號
函辦理。
二、為使學校落實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程序之正當性,本局前於
105 年 9 月 2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50955867 號函(諒達)
,重申學校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
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
)所定程序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另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於知悉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依法通報後,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並請由性平會承
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權
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
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
程,並請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24 條及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
,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
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
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
三、為落實上開處理程序,請學校於校內防治規定定明,校內
教學或輔導單位人員於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除應
告知校內權責人員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外(知悉至完成通
報,均於 24 小時之內),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前開教學或
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渠等人員仍應知會學校性平會
專責人員,由性平會專責人員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
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事件調查
及認定事實),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義。
四、上開防治規定修訂內容請提交學校性平會討論確定,並經
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校內人員,並積極加強宣導,
避免有違法調查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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