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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仁愛的訪客 - 人事會計 | 2017-06-13 | 點閱數: 807

(一)定義:

1.「不違背職務之行 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而「行求」是指就具體 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不論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 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包含在內。至於「期約」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 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也同意,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若已達 交付階段,即屬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犯罪態樣。(參照 58 臺上字第 884 號判例要旨)

2.「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須有 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故民眾或企業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亦有 刑責。

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 才會構成。


(二)處罰規定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三)案例解析

1. 茶葉罐的現金

 (1) 案情摘要: A 係甲公司負責人,從事土地開發業務,知悉乙機關將辦理市地重劃 之土地開發計劃案,竟基於對乙機關副處長 B 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 多次前往 B 的辦公室洽詢上揭開發案之開發事宜,並表示希望 B 於上揭開 發案之審查核稿過程中,利用職務上權責避免其遭刁難、補正或駁回,讓甲 公司開發案順利通過。嗣後 A 於某日邀約 B 至「○○咖啡」碰面,並將裝 30 萬元現金之茶葉罐交付予 B,要求 B 利用職務上之權責,協助開發案 順利通過,以避免延宕開發期程而導致公司損失。嗣後 B 打開茶葉罐並發 現裝有現金,立即將上情通報政風單位處理。

 (2) 所犯法條: A 要求 B 利用職務上之權責,協助開發案順利通過,將裝有 30 萬元現 金交予 B 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2. 海苔下的現金

(1) 案情摘要: A 為水電行負責人,承攬甲機關水電工勞務委外採購案,為求採購案 順利進行,竟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而行求賄賂之犯意,將 3 張面額 1,000 元紙鈔合計現金 3,000 元,裝入牛皮紙信封袋內,並以黑色防水膠帶將該只 牛皮紙信封袋黏貼於海苔禮盒底部後,將該海苔禮盒交由 A 不知情的兒子 B 送給甲機關前述採購案之承辦人 CC 1 小時後打開海苔禮盒發現內裝 有現金後,旋即將該海苔禮盒連同現金 3,000 元賄款退還 B 收執,並向其直 屬長官報告並簽會政風室。

 (2) 所犯法條: A 為求採購案順利進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而行求賄賂之犯意, 將裝有現金 3,000 元之海苔禮盒送給甲機關承辦人 C 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3. 牛皮紙袋裡的現金

 (1) 案情摘要: A 係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負責人,其以甲公司之名義標 得乙機關之「○○○增設計畫工程」,為使上揭工程得以早日驗收,以領取 工程款,竟基於行賄之犯意,至乙機關工務課,向該機關技士即承辦上揭工 程履約業務執行事宜之 B 表示,有上揭工程之照片需交付,旋將內裝有現 5 萬元之牛皮紙袋交予不知情之 B 後,即行離去。B 雖當場察覺有異, 惟未及返還,隨即將之交由乙機關政風室人員處理,經該機關政風室主任開 拆並發現現金,始查悉上情。

 (2) 所犯法條: A 為使上揭工程早日驗收,以領取工程款,基於行賄之犯意,交付裝 有現金 5 萬元之牛皮紙袋予 B 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 違背職務行賄罪」。

(本文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刑事責任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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