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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謝淑芬 - 學務公告 | 2017-12-07 | 點閱數: 66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6 年 11 月 30 日環署授訓字第 10600
25699 號函辦理。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
育,其中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而為
拓展各界使用戶外環境提供更多學習機會,惠請貴單位鼓
勵同仁踴躍前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三、目前全國已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已達 156 處(名單
如附),相關場所簡介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www.epa.go
v.tw)>網站污染管制>環保訓練>環境教育認證>環境教育
設施場所手冊及系列摺頁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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