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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田秀娥 - 人事會計 | 2018-01-05 | 點閱數: 782

教育部釋示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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