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中小學教師於本條例施行前未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者,在本條例施行後應如何辦理改敘一節,查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 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依規定辦理改 敘。是以,中小學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另依本條例第 10 條 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爰中小學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並於本條例施 行前已取得學位者,得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並依本部 86 年 6 月 7 日台( 86 )人(一)字第 86049910 號函規定議處。
(二)有關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始向學校提出申請進修並經學校事後同意,得否依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改敘一節,按本條例第 10 條中 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又 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爰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於 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同意者,尚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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