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辦理。
二、活動申請(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對象為 112 年 5 月至 113 年 3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二)第二階段:對象為 113 年 4 月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
三、受理對象:本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國小學生,表揚類別區分為「藝文競賽類」、「語文競賽類」、「數理競賽類」及「其他」。
四、表揚標準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五、注意事項
(一)若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申請。
(二)因本函係受理「非體育類」學生申請,故要點表揚標準之(三)(四)有關體育類學生不適用。
(三)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學校進行初審,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情事。
(四)所報名冊待本局審核完畢,另案公布符合接受表揚之學生名冊及相關表揚事宜。
若有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請於 3/26(二)前填妥以下資料,送至活動組馨儀老師。
(1)「自我檢核表」(附件)
(2)佐證資料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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