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13 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獎勵方式:
(一)通過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國小學生通過臺灣台語 A1 級(基礎級)以上由學校發予獎狀乙紙獎勵;國、高中學生通過 A2 級(初級)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獎勵,通過 B1 級(中級)以上,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獎勵。
(二)通過客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高中以下學校學生通過客語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敘嘉獎 1 次獎勵之(國小學生由學校發予獎狀乙紙鼓勵);國、高中學生通過客語中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獎勵。
(三)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高中以下學校學生通過原住民族語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敘嘉獎 1 次獎勵之(國小學生由學校發予獎狀乙紙鼓勵);國、高中學生通過族語中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獎勵。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限。
三、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獎勵規定之現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以上敘獎請於該級別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學生敘獎清冊送本局備查。
四、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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