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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仁愛的訪客 - 學務公告 | 2016-05-30 | 點閱數: 631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5 年 3 月 11 日召開本市 105 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1 次安全防治小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學校得命當事人為下列處置: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 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請對性平事件當事人予以個別持續追蹤輔導,如有輔導轉介需求,請逕洽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亦請於輔導結束後,密件函報輔導紀錄摘要表至本局。
三、請持續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建立學生自我保護及人際互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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