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內容區

臺南市仁德國中

:::

主內容區域

柯炎宗 - 處室公告 | 2024-05-02 | 點閱數: 10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1903 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流程圖,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行為人為教師、職員或工友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貴校書面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本局申復,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本局申復(性平法第 37 條)。倘申請人或被害人向本局申復時,行為人同時向學校申復,學校應即報請本局併案審議(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3 條第 3 項)。

:::

右邊區域內容

站內搜尋

仁德國中粉絲專頁

仁德國中科技中心粉絲專頁

頁尾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