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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許淑清 - 處室公告 | 2025-01-21 | 點閱數: 128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並不得拒絕學生應試。」復依「105年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第2次會議」決議,國中三年級學生若具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報經本局核准後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各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IEP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入學時,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重大傷病應屆畢業生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評估因情形嚴重致無法參加國中會考時,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醫生評估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政府核准後,得不參加國中會考。

二、以上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之人數,除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入學者外,其餘人數國教署於計算學校「待加強」人數時並未扣除,請學校務必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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