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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錢文國 - 處室公告 | 2025-08-01 | 點閱數: 133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3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803724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業於 109 年 5 月 26 日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三、旨揭注意事項要點說明如次:

(一)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查詢。

(二)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有事先審查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四)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

四、學校辦理各項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需求,應依旨揭注意事項、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則及相關法令,辦理人員身分查詢及課程教材事先審查等事宜;校外人士於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應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並確保校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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