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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臺教資(四)字第 1100122001 號
發文字號:南市教資字第 1101103371 號
主旨: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8 日臺教資(四)字第 1100122001 號函(如附件 2)辦理。請各校詳閱附件後據以辦理相關事項。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第 1 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