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辦理。
二、有關貴校辦理 110 學年度部定、校訂課程之校外人士協助教
學或活動時,請於 110 學年度開學前,依前揭注意事項第 5 點
第 1 款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
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
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
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辦理。
三、另,貴校辦理非部定、校訂課程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
時,請依貴校訂定之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審查,
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校或教師辦理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請依「校外人士
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及「臺南市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處理原
則」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將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