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8 月 6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0950968 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同仁應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差勤管理要點之規定,如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茲舉例違規樣態如下:
(一)公務人員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政治活動。
(二)上班時間未辦理請假手續,外出辦理私事或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三)經機關首長許可免簽到退者,上班時間遲到早退。
三.市府將不定時派員查勤,同仁如有違反規定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