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南市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弱勢加額補助實施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辦理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弱勢加額補助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發布令(含實施要點)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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