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110 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項招
生升學優待證明核發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以下稱該會) 110 年 12 月 30 日僑生就字第
1100502534 號函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對象:海外保薦來臺或自行回國經該會核轉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並符合申請升學考試優待規定之
僑生(不含港、澳生)。
三、優待方式:依前揭辦法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
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