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辦法獎助對象:設籍於臺南市且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09 學年度: 109 年 8 月 1 日至 110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之資賦優異學生。 二、請有意願申請獎學金的同學,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11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前繳交到輔導室。
檢附申請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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