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詳如銓敘部令釋,檢送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1 月 19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291302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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