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6 月 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72466 號函辦 理。
二、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並 強化學校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如有以學校名義與大陸地 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應落實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 登錄平臺」( https:// webap.rusen.stust.edu.tw /RusenShort/Login.aspx )填報。
三、如貴校有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確實落實填報作業, 並務必將填報作業列入業務交接範疇,避免因人員異動未 落實填報作業。 四、系統填報請詳操作手冊及檢核表(如附件),或洽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電話:(06) 2435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