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期間:112 年 9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13 日。
三、申請對象: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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