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兼職相關法規:
(一)公務員服務法
1 、第 14-2 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2 、第 14-3 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要點二:「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點至第六點及第十點規定。」
二、倘有違法兼職情事,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應核予記過行政懲處,年終成績考核應考列四條一項三款,若有兼任行政職務應再檢討是否移付懲戒。
三、綜上所述,兼職行為如符合公務人員服務法(兼任行政教師)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列兼職範疇,應報請學校核准,避免違法兼職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