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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助對象: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113 學年度: 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全國性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五名之獎項。
三、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