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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李傳生 - 最新消息 | 2017-03-21 | 點閱數: 618

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
支給基準」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4620C 號
函辦理。
二、「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
代課實施要點」及「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
教保服務工作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將配合修正。

檢附教育部函令如附檔並自 106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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