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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洪虞智 - 最新消息 | 2017-01-25 | 點閱數: 869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 依據財政部訂頒「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辦理。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1. 固定薪資: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已填報「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請表」者, 7 萬 3,500 元以下免予扣繳)或依薪資總額扣繳 5%。
    2.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 106 年為未達 73,501 元者),免予扣繳。
  • 106 年 1 月 1 日起,各單位有關本國籍人士之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自行照冊部份,所得稅扣繳額調整如下。
    1. 所得稅應扣繳稅額每次不超過 2000 元者,免於扣繳。
    2. 年終獎金未達 73,501 元者,免於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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