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將 4 月 20 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已納入 112 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一覽表。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7 月 2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0070729 號函辦理。
二、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 89 年 4 月 20 日發生葉永鋕事件,引起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討論。學校應對於不同性別特質或性傾向的學生加以尊重,並保障學生學習之安全環境,故原「兩性平等教育法」案,在 93 年制定公布為「性別平等教育法」。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促使學校注意性別弱勢者處境,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爰訂 4 月 20 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
三、為持續引導學校在政策規劃、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等各面向整體推動,使各級學校師生重視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進而推廣至家庭及社會,教育部特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日,以期透過課程與活動等教育連結,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之實踐,以建構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