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8.30 第 205040 號公告辦理。
二、同仁若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校長及知會人事;即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向人事登錄建檔。
三、檢附「111 年中秋節廉政宣導小叮嚀」(附件 1)及「111 年中秋節廉政宣導標語」(附件 2)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