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 11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辦理,貴子弟若需申請以下市長獎項目,請於 4/28 前向導師領取積分審查表, 5/12 前將評分表與相關得獎獎狀影本繳回學校評比。
1.市長獎給獎項目:
(1)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2)市長科技獎:在數學、自然或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3)市長藝術獎:在藝術領域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4)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5)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6)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2.計分方式: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3.其他特殊表現獎狀規定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 10 分為限。
(3)民間團體辦理之國際、全國性比賽獎狀,請檢附秩序冊參賽選手國家縣市名單,無法檢附者,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給分。
(4)獎狀採計至第 6 名止。
(5)團體獎項一律折半給分。校內團體獎項,有獲得個人獎狀或獎牌, 才列入計分。
(6)一張獎狀限報名一項目。
(7)「比賽類別」依獎狀頒發(發行)單位及文號、關防為判別依據。
4.領取計分表之後,請家長準備符合以上說明之申請項目的相關得獎獎狀之影本以資證明。(詳細計分方式於計分表上有說明)
5.<得獎名次對照表> 未列出之特殊表現,由審查委員會認定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