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2 年 8 月 22 日府衛疾字第 1121067927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於 112 年 8 月 15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761 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 1 份(如附件)。
三、考量近期國內 COVID-19 疫情已有下降且穩定可控,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將醫事機構(一般護理之家除外)及醫院與診所以外之其它醫療機構調整為建議民眾佩戴口罩場所。
四、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一)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
(二)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