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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最新消息 | 2016-12-20 | 點閱數: 810

1.有關教師請假事假 3 天以上請向校長說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2.請病假 3 天以上者檢附醫師診斷證明,

3.教師請假(事、病)其代課代理人皆須由教學組協助派代,教育局並規定由學校統一扣發請假教師薪資,由出納幹事製發代課鐘點費或代理導師費轉交代課或代理人薪酬,避免教師私下交易代課費用,影響代課人員勞保及其他退休金支領權益。

4.重申校長指示,遵照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請假前三天,事先與教務處協調代課人員,連續請 3 天以上者,請與一週前(七天)與教務處協調,盡量避免臨時請假代理代課事宜,以及退休人員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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