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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最新消息 | 2016-12-20 | 點閱數: 500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轉(再)任政
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
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
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
額 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事宜,請確依規定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0 月 2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145501 號
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 102 年 2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217871 號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8 月 2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416
68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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