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11 年 5 月 20 日起自非洲豬瘟疫區國家(如附件),郵遞寄 送輸入豬肉產品者,第一次被查獲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第 43 條第 8 款處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第二次(含以上)被查 獲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