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 109 年 12 月 31 日府民秘字第 1091615026B 號書函辦理。
二、 配合旨揭作業要點修正,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數位學生證(學生卡)停止發行新卡。有關學生證(或校內借書證)事宜,請各校自行規劃製作發放。
三、 原已持有之學生卡仍享有相關優惠及功能至學生就讀之教育階段結束(例如: 109 學年入學之國小新生,其可使用年限至其國小畢業之 114 學年度);遺失補發部分,仍請各校依現行方式持續辦理。
四、檢附書函內容如下:
臺南市政府市民卡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
五、市民卡依其功能及性質,分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 社福卡: 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市民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市民。
3.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一人。
( 二) 一般卡: 設籍本市年滿六歲以上且未符合社福卡申請資格之市民。
( 三) 臺南認同卡:非設籍本市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公司(行號)所在地設立登記於本市之所屬員工。
2.本市轄內各機關、學校之所屬員工。
3.本市轄內各大專院校學生。
六、本府為發行市民卡,其相關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規劃與管理一般卡及臺南認同卡申請、發放及後續補發等事宜。
(二) 教育局:規劃與管理已持有學生卡者之後續補發事宜。
( 三) 社會局:規劃與管理社福卡申請、發放及後續補發等事宜。
前項相關機關辦理發放市民卡,應發揮橫向連繫功能,並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相關機關,就業務分工、事務劃分等事項協調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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