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04 年 5 月 13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1857 號函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5 月 15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40479425 號函
辦理。
二、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上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兼職之範圍,係以「依法令兼職」、「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
四、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其得兼職範圍及職務,係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辦理,並應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
五、綜上,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以避免教師因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職,致生懲處之情事。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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