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定標準:個別智力評量達百分等級 97(含)以上(量表分數達 89 分(含)以上)。
二、通過學生請於 110 年 5 月 10 日(一)至 12 日(三)下午 4 時前持「安置志願書」、「鑑定結果通知書」、「教育需求評估報告」向新化國小輔導室報到,逾期以棄權論。
三、外校生須另持「轉學證明書」於110年 7 月 2 日(星期五)前完成轉學手續,逾期以棄權論。
四、成績單已寄出,明日應可寄達,請留意。
五、如需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複查成績以卷面分數及加總成績為限,不得請求受理單位公布施測工具、答案及施測人員姓名。 請申請人於 110 年 5 月 7 日(五)中午 12 時前送交新化國小輔導室彙整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教育需求評估報告」表單於資優鑑定簡章中-附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