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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政宏 - 總務處 | 2021-05-10 | 點閱數: 386

主旨:函轉臺中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
品及服務,請惠予於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時,優先
採購其所生產之物品及服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暨臺中市政府 110 年 5 月 3
日府授社障字第 1100107847 號函辦理。
二、本案臺中市政府承辦人及電話:林羽萱, 06-
22289111#37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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