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關懷照顧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作業須知」,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1831B 號函辦理。
二、旨案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並考量補貼孩童實際照顧者,爰教育部修正旨揭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取」管道:
(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取。
(二)領取時間:自 110 年 7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
(三)領取方式:
1、孩童已領有健保卡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健保卡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現金。
2、孩童未領有健保卡者:
(1)有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現金。
(2)無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