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1046082 號
主旨:檢送 110 年度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服務宣導圖卡及流程圖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請貴校(園)配合推廣月(自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運用旨揭圖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或運用自製宣導品(例如:宣導摺頁、海報、「懶人包」、關心小卡、書籤、便利貼)或其他方式,提供教師簡單易懂之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相關資訊。
三、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專任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本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2)教師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3)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均應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人。
(4)教師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2、其他事項:
(1)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 4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 4 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2)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 15 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
(3)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四、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規定略以,自即日起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另 110 年度已依前開要點申請員工諮商鐘點費補助滿 4 小時之教師,不得再申請旨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