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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23-01-30 | 點閱數: 6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112 年 1 月 13 日南市人給字第 1120108030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訂自 112 年 1 月 16 日起,將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改為數位退休(職)證,並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以下簡稱 MyData 網站】製發,自該日起,退休(職)人員可至 MyData 網站,經驗證身分後下載數位退休(職)證或自行列印紙本留存。
三、適用對象:
(一)112 年 1 月 16 日起退休(職)生效之公(政)務人員,已經審定者,自該日起;新審定者,自審定函發文日起第 3 天,得至 MyData 網站查詢下載數位退休(職)證;至於已經審定自 112 年 1 月 16 日以後退休(職)生效者,原已核發之實體退休(職)證仍可繼續使用。
(二)112 年 1 月 15 日以前退休(職)之公(政)務人員,得視需求由本人或經由服務機關向銓敘部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亦得以相同方式下載數位退休(職)證;未申請換發數位退休(職)證者,原已核發之實體退休(職)證亦仍可繼續使用。
四、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自 112 年 1 月 16 日正式改為數位退休(職)證後,實體退休(職)證不再發給,因此持有實體退休(職)證之退休(職)人員爾後如有遺失或污損而申請補(換)發者,一律改適用數位退休(職)證。
五、另為簡化作業,本次改版數位退休(職)證已取消照片欄位,爰自 112 年 1 月 16 日起,各機關於報送退休(職)案時,無須再檢附 2 吋正面半身相片;退休(職)審定函同時改採行電子交換作業發文,併予敘明。
六、檢附相關函文影本及操作說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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