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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23-02-07 | 點閱數: 146

一、請符合申請資格同仁於 112 年 2 月 15 日(三)前將下列資料送至人事室:
(1)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2)服務滿 20 年者請再檢附 1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證明(證書)
(3)服務滿 30 年者請再檢附 2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證明(證書)
二、如有漏列或因調職或其他原因遺漏未辦,需本年度補辦理者請檢附證件於 112 年 2 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 
三、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詳附件檔。
註:
(一)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二)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倘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其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惟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應不可歸責當事人,爰該段代理年資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三)另其他得併計之年資請參閱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釋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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