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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23-02-21 | 點閱數: 45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H 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函釋說明一略以,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 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事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由本府另訂辦法以為規範,並得於所訂辦法中明定準用國立各 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茲考量法規訂定期程需時辦理,爰旨揭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教育部所訂「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

四、檢附教育部公文(含附件)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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