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 規定辦理。
二、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112)年9月12日發布,並於本年11 月24日完成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 登記,上開人員選舉投票作業於113年1月13日辦理。各校 教職員工於選舉期間,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中立法相關規 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
三、另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 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向 教職員工生宣導民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 從事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四、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 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 「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 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 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 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 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