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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24-03-25 | 點閱數: 21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3 月 14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30388323 號函辦理。
一、本( 113 )年度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 )原則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1,600 元)為上限,辦理方式如下: 
(一)契約簽訂前:教師於 113 年 1 月 1 日起至契約簽訂前自行至合格之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者,得檢據向學校申請諮商鐘點費補助,該項費用由各校(園)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二)契約簽訂後:自本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屆時將另案函知)應向受託單位申請支持服務,所需費用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前開自行至合格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 之教師如有補助時數尚未用盡者亦同。
二、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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