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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24-07-11 | 點閱數: 72

一、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47573 號函及 11330247574 號函影本各 1 份。

二、基於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仍有服務之事實,是類人員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調任他機關,於參加陞任甄審時,原限制轉調期間資績分數,如符合陞任評分標準表各評比項目之採計標準及範圍,均得予以採計評分。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者,不得轉任公務人員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不合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之採計評分規定。惟檢覈及格所取得之證照,倘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關,經機關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得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職務適任性之「專業或技術能力」說明二之規定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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