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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24-07-19 | 點閱數: 92

依「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規定 ,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爰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各機關學校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如註冊 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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