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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嘉玲 - 教務處 | 2025-07-28 | 點閱數: 82

說明: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二、定義如下:

(一)未入學學生:指新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就學。

(二)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

2、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三)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 49 節課)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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