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9 日
主旨: 111 年度第一次標售本校已逾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之財產報廢品事宜。
依據:一、依據「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5 條規定適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並依前開手冊第 66 點規定參照「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二、本處 1110801_B 報廢簽呈辦理。
公告事項
本校總務處領取,或自行下載檔案,每人(廠商)限領壹份。
投標截止日期:111 年 8 月 15 日早上 10 點 30 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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