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臺南市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跨局合作服務計畫」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 10 月 19 日衛授字第 1110961124 號函修正「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服務方案」規定辦理。
二、本局原於 110 年 11 月 4 日即訂有「臺南市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流程」,且於 112 年 6 月 16 日修正更新「臺南市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資源一覽表」,為達旨揭目標,本次訂定「臺南市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跨局合作服務計畫」並結合更新「臺南市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跨局合作機制服務流程」,合先敘明。
三、隨文檢附「臺南市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跨局合作服務計畫」及「臺南市未滿 20 歲懷孕服務跨局合作機制服務流程」各 1 份,請各單位依服務流程辦理個案通報、轉介及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