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劉致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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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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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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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112年3月7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20308994號。
- 臺南市112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 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承辦單位:臺南市各國民中小學。
- 給獎對象:臺南市各國民中小學112學年度畢業生。
- 給獎名額: 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為本校畢業班級數乘以3倍為上限,且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如評審未達審查委員半數同意者,得從缺之,若有剩餘名額,概由審查委員會彈性調配。(為鼓勵多元發展,市長獎不與議長獎、校長獎、家長會長獎及其他獎項重複領取原則)。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以年級為單位進行審查作業。
- 給獎項目及評選標準如下,各項目之名額,由本校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委員會決定之:
- 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獎勵志獎外,其餘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他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合計數。
- 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間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每班1名。(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 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或具備官方單位語言認證者)有傑出表現。(總成績要在各班前60%以內才得申請)
- 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個領域各占百分之五十。(總成績要在各班前60%以內才得申請)
- 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總成績要在各班前60%以內才得申請)
- 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總成績要在各班前60%以內才得申請)
- 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 其他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如附表一)
- 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一名可得6分,第二名可得5分,第三名可得4分,第四名可得3分,第五名可得2分,第六名可得1分,獎狀採計至第6名止。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2。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3。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1目至第三目折半給分。
- 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第七點第九項第一款第1目至第3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10分為限。
2團體獎部分依本款第1目折半給分。
- 得獎名次非以第七點第九項第一款第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一;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審查委員會依照實際情形予以比照認定之。
- 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本校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
- 申請方式: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本校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 申請期限:113年 5 月 24 日( 五 )止
- 從一年級入學到113年 5 月 17 日。(申請期限前五日)
- 比賽成績未能於上述日期領到獎狀或其他證明,列印足以證明之文件,請指導老師或班級導師協助認證其獎項,經相關處室主任確認核章後,仍予以認定。
- 本校遴選時應成立「本校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審查委員會」,成員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六年級學年主任及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且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之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為該給獎項目之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 評選過程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 獎狀、獎牌由教育局統一印製提供,獎品由本校購買,並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 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