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西勢國小附設幼兒園106學年度招生簡章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 日南市教特(一)字第 1060218997 號函及「臺南市 106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
二、招生對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學齡滿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
兒。原住民籍幼兒(不限設籍本市)。外國人士持有居留證且居住本市,其子女年
齡須符合前項規定。
三、招生名額:本園核定招收人數 30 名,扣除中班直升大班人數 12 名(含 2 名發展遲緩兒,經本
校特推會決議後減收 2名),故實際招收 16名。
四、登記日期:(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一)第一次入園登記:
1.登記日期: 106年 4月 24 日(一)~26 日(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 15 時 30 分止。
2.抽籤日期: 106年 4月 28 日(五)上午 9 時起在 1 樓會議室。
辦理抽籤時,應親自到場,無法到現場者請填具委託書,抽籤時唱名兩次不到者以
棄權論。
(二)第二次入園登記:<第一次招生不足時,辦理第二次招生>
1.登記日期: 106年 5月 3 日(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 15 時 30 分止。
2.抽籤日期: 106年 5月 5 日(五)上午 9 時起在 1 樓會議室
3.非設籍本市之幼兒,得於第二次入園登記時招收之,惟不得享有本市公幼免學費及
教保券補助。
五、登記手續:填交報名表、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優先入園證明。
六、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入園對象:
(一)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所稱之不利條件幼兒,
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低收入戶子女。 2.中低收入戶子女。 3.身心障礙幼兒。(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4.原住民籍幼兒。(不限設籍本市)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和持有區公所核發之 0206 之受災戶。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須提供手冊證明)。
(二)第二優先:
1.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
2.育有 3胎(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學齡滿四足歲以上(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家庭之子女,家長須主動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若優先入園人數符合同一款條件,致不能判定或遇有超額情形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七、招收順序:
(一)五歲第一優先( 100 年 9 月 2 日-101 年 9 月 1 日)
(二)四歲第一優先( 101 年 9 月 2 日-102 年 9 月 1 日)
(三)三歲第一優先( 102 年 9 月 2 日-103 年 9 月 1 日)
(四)五歲第二優先 (五)五歲一般幼兒 (六)四歲第二優先
(七)三歲第二優先 (八)四歲一般幼兒 (九)三歲一般幼兒
(一)本簡章依據「臺南市 106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訂定後對外公告。
(二)幼兒登記人數未超過可招收名額時,一律准其入園;如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本
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方式依據中華民國 106年 3月 2 日南
市教特(一)字第 1060218997 號函發布「臺南市 106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登記及抽
籤作業流程」辦理。
(三)本園辦理新生入園抽籤作業時,雙(多)胞胎幼兒可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合併為同一籤,
若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籤,於可招收名額內被抽中時,均可入園就讀。若最後剩
餘正取名額被登記為同一籤之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應依剩餘正取名額依序錄取,超
出可招收名額時則依序列為備取,不得超額招收(如剩餘 2名正取,被 3胞胎幼兒抽中時,
仍僅 2名幼兒得列為正取,另 1名幼兒則為備取)。若備取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
時,應依序備取,不得有雙(多)胞胎幼兒登記為同一備取序號之情形,惟最後剩餘備取
名額被雙(多)胞胎幼兒抽中時,各園得增列備取名額。
(四)本園第一優先入園招收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依「臺南市學前特殊幼兒教育安置原則」進行
教育安置之新生,若未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決
議安置之特殊幼兒,視同一般生入園。
(五)幼兒申請新生入園登記應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並於辦理新生入園登記
時,並於該幼兒戶口名簿姓名欄空白處加蓋登記戳記,以為識別,避免其重複登記入園。
報名登記卡須有家長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若幼兒於登記入園後,申請取消登記,應填列
取消登記單,並由園方及家長各持一份留存。
(六)已在本園就讀之幼兒可直升該園繼續就讀,不必另行登記抽籤。
九、報到日期:抽籤後到 106 年 4 月 28 日(五) 12 : 00 前,持登記收執聯到幼兒園辦理報到,未
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者依序遞補。正取及備取名單候用期限至 107年 2月 28
日止。榜單公布於幼兒園公佈欄;並以電話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十、本簡章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備註
1.本園依據教育部教保實施準則,不提供以精熟為目地的之寫、讀、算教學。
2.本園收費依臺南市政府規定辦理。
3.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增修四項(二)之相關事宜。 106年 3月 22 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