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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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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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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2 月 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03248E 號函辦理。
二、「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
校學生入學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 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 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 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 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 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 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 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 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